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员工激励研究一、员工激励和层次需求理论随着经济发展进程逐步加快,企业从规模体量的比拼逐步转向管理、人才等多领域的较量,而员工激励作为企业人才管理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员工激励是在考虑员工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运用相应的激励方式和手段,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积极性。从定义可以看出,员工激励离不开对员工需求的分析,而员工作为独立个体而言,其需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一种动态变化的过程,员工需求会随着员工不断发展而呈阶梯上升态势,从低层次的温饱需求到高层次的精神需求不断变化,为提升员工激励效果,就需要有针对性的了解员工的需求。为了解动态变化的员工需求,进而提升员工激励效果,可以结合需求层次理论。需求层次理论是美国学者马斯洛提出的,他将个人需求划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生理需求是指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安全需求是指人堆财产、人身等安全方面的需求:归属需求则是人对社交、感情、友谊等归属方面的需要;尊重需求主要是通过个人成就或社会地位来获得他人尊重和赞誉的需要:自我实现作为最高层次的需求,主要指个人成长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二、员工激励的重要性员工激励作为激发员工潜力,提升企业效能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员工激励有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通过员工激励,在薪资提升、绩效方法、食宿待遇、津贴补助等方面加以激励,满足员工生理层安全等面的需求,可以促使员工为获取更加丰厚的薪酬或待遇而自发努力的工作,进而提高员工积极性。另一方面员工激励有助于企业培养人才。在满足员工生理、安全等层面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延长合同期限、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开展员工激励,可以在满足员工安全层面需求的基础上,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满足员工在归属层面的需求。进而通过表彰奖励、业务培训等方式进行员工激励,就能够引导员工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学习,从而获得尊重和自我实现层面的满足,这对企业的人才培育无疑是极为有利的。三、员工激励的思考和应用马斯洛指出,需求被实现后满足感的高低与需求的层次呈正相关。结合前文对员工激励内涵和重要性进行思考,可以看出以满足需求为核心的员工激励应当是一个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过程,按照需求层次由低到高进行分析,先着力于满足员工衣食住行等层次较低的生理需求,再结合员工实际和企业现状,循序渐进的对员工安全、归属等更高级需求进行激励,从而不断激发员工动力,为实现更高层级需求而努力工作。员工激励作为满足员工需求,激发员工潜力的有效措施,在提升员工积极性和企业管理效能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员工激励方式还是主要以薪资、奖金等物质激励为主,这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员工生理层面的需求,但是结合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这种以物质为主的单一激励方式无疑是极为片面的。应当在需求层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多元员工激励,才能最大限度挖掘员工潜能,提升员工积极性。所以员工激励和层次需求理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应用。一是完善激励制度。在原有薪资、奖金等物质激励的基础上,针对工作时间较长,经验丰富的员工,采取提供医疗保险、养老津贴、延长合同期限等方式,解决员工特别是资深员工对养老、失业等方面的担忧,从而满足员工安全层面需求,从而实现生理和安全层面的激励。二是丰富企业活动。结合企业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知识问答、专业技能竞赛、岗位能手评选等活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的同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奖励和表彰,授予业务能手、岗位标兵等荣誉称号,并进行薪资和待遇上的提升,从而满足员工归属和尊重层面的需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员工激励。三是建立培训机制。在充分了解员工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知识、职业技能培训,通过看听学、传帮带等方式,满足员工自我提升、自我实现的需求,实现最高层次的员工激励。同时畅通晋升渠道,采取能者上、庸者下的岗位晋升机制,结合岗位实际对员工进行综合考评,打造唯才是举,任人唯贤的企业氛围,从而激励更多员工特别是基层员工参与到培训和学习中来,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四、结论员工激励对于企业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当结合需求层次理论,从生理、安全、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有针对性的制定员工激励策略,从而实现激励效用的最大化,为企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参考文献:[1]赵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激励机制的构建[J].环渤海经济暸望,2021(11):72-74.[2]王一然,李蓉.需求层次理论与优化员工激励[J].人力资源,2021(14):124-125.[3]张亮.企业薪酬管理与员工激励措施分析[J].商场现代化,2020(10):71-72.[4]曹景杰,谢宇斌.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员工激励制度研究[J].商讯,2019(30):191.[5]万舒琪.中小企业员工激励策略探析一一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J].纳税,2019,13(10):24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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