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的对各种案件审理、执行造成阻碍的行为的规制手段。(二)研究的目的及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应该同时体现公平、自由、效率和秩序价值,但这只是司法上的希冀,实践中并未完美体现这几个价值,甚至离完美去之甚远。这一方而体现在强制措施总体的价值冲突上,另一方而则表现在各具体强制措施围绕应有价值的改良不善上。强制措施种类的设定不足以达到促进诉讼价值实现的目的。秩序的维护和自由的实现在诉讼过程中的冲突在所难免。目前我国强制措施种类较多,有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五种。对较轻的不法行为,训诚或责令退出法庭往往起不到制裁的效果,而且会拖延诉讼:但若使用较重的拘留和罚款,又显得惩罚过重,反而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各强制措施在微观上的冲突也明显存在。第一,拘传的适用广受垢病,因为其设定了原告不出庭是行使诉讼权利,而被告不出庭将受到法律制裁这种不公正的规则。这一强制措施不仅不能体现诉讼的公平价值,也无法体现诉讼的效率、秩序和自由价值。它不仅剥夺了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资格,而且拖延了诉讼时间,反复通知和适用拘传使诉讼的进行及当事人权利的自由行使都受到了负而影响。第二,责令退出法庭同样体现了公平和效率价值的正而冲突。当事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后,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法院不得不休庭,案件事实也无法查清。第三,罚款和拘留的适用虽然较有震慑力,但法律规定模糊,存在实质上的不公平。尤其是限定最高罚款金额个人为10万、单位为100万,难免出现某些大额标的案件当事人宁愿牺牲小钱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二、论文的框架结构第一部分:引伴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民事强制措施的价值定位以及由此产生的问题日益为学界所重视。民事强制措施到底是何性质?其主要体现的价值何在?《民事诉讼法》分配给它的“角色价值”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学界原本期待新《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解决民事强制措施未尽之处有所精进,然而新《民事诉讼法》仅稍作更改,添加了几种需适用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另外对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这些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民事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但都没有在实质上解决问题。可见,正确认识及完善民事强制措施,解决现有问题是当务之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种类分析第一章: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述1.1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1.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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