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并应依据《IAS38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欧洲的部分国家目前对林业碳汇的会计核算研究比较前沿,比如德国、法国和英国。各国对林业碳汇项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存在不同看法。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认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意见,即持有的林业碳汇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二)国内研究现状中国在1979年将物流概念带回国内。随后王之泰在《第三利润源一一物流管理》一文中阐述了物流的相关概念。他认为物流是由包装、装卸、输送、保管、情报这五项活动构成的。黄乐恒在1998年发表了《物流成本及物流成本管理》,介绍了物流成本的概念、物流成本管理的理念以及有效管理的方法。成耀荣、严宝杰(2003)对物流的概念进行了说明,论述了物流成本核算的原则和具体方法,认为物流成本核算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许春风(2005)分析了物流行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参考发达国家的成本核算方法,为我国物流业务制定了统一的成本核算方法。郝海霞(2015)在《中国第三方物流成本控制分析》中指出:第三方物流是现代物流的主要形式,应科学管理并合理控制物流成本。李谦、许燕(2011)同样认为将碳汇产品作为资产,计入无形资产,但是在未核证之前,仅作为林木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陈元媛、温作民(2016)将碳汇开发企业作为研究的主体和切入口,认为林业碳汇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由企业聘请专家予以评估。何炯英等(2020)通过对碳汇的内涵、林业碳汇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进行国内外文献的综述,从而了解现有研究的重要成果以及不足之处,并对林业碳汇项目的会计核算进行展望。张小有(2013)认为,企业内部对固碳价值的确认与计量,主要还应考虑造林抚育等方面的成本。林业企业在经营与日常的核算过程中,当企业发生了原材料消耗的时候,应当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借记“造林再造林项目工程”,贷记“原材料”等:如果林业碳汇项目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了管护费等管理费用的时候,企业不应当费用化,而是资本化,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当碳汇资产出售后,就需要确认营业外收入;企业在核算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真实的反映。三、论文提纲一、绪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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