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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责任目录摘要.…I关键词....I一、绪论...(一)研究背景..(二)研究意义..1二、网络侵权责任相关概述2(一)网络侵权的概念..·2(二)网络侵权的特征....2三、网络侵权存在的问题.....(一)侵权主体不明确.3(二)归责原则的适用难以区分侵权主体(三)补偿性侵权救济措施不足.....。。。。。。。。。。4四、关于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一)明确具体的侵权主体(二)完善具体的免责事由.....…4(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灵活应用结论.….5参考文献....….7致谢.7摘要大数据背景下,是对个人信息维护和敏感隐私保障的追求,是对网络净化环境以及相关部门严格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要求,是对网络用户的感知质量以及满意度的期待。三大场景凝聚为一个追问:信息化时代,何种网络社会秩序得以适应新需求。一个动态的、可持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关系需要体现这一虚拟空间的安全性。现阶段,网络平台以责任与义务之缺位为困扰因素,原因及影响的分析则进一步从理论之维,展示了不同侵权主体与过错推定责任的适应关系。从网络平台而言,应明确自身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义务,积极从多方面主体出发,采用归责原则的手段,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从网络用户而言,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个体因为网络的便利性而主动选择深度参与,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呈现出个人信息以及敏感隐私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个体加强忧患意识,防止合法权益被损害。深度参与与网络安全规约的不完善性的不嫁接,最终引发侵权行为的频发。因此,如何为个人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是一个很有现实感的理论问题。本文将从网络环境、侵权主体、个人入手,全面展开网络侵权责任归属探究。关键词:网络侵权:网络环境:责任论网络侵权责任一、绪论(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事业的日新月异,网络的覆盖率与普及率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距离拉近的背后是潜在安全隐患的频发。据统计,“1997年我国可以上网的计算机仅为29.9万台,上网人数仅62万人次:2000年可以连接网络的计算机约为350万台,上网人数约890万;2010年我国上网用户约为4.57亿,手机网民约3.03亿:2020年末我国网民人数已高达9.89亿”①。可以看出,网络的使用越来越深入千家万户的方方面面,微信、QQ以及短视频软件的崛起,为用户日常生活的娱乐与便利带来基础。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是以一个矛盾的辩证性前进的,例如,利用软件之初需要进行个人信息的注册,此时侵权者开始有意收集,并归纳个人信息以便于展开其他泄漏甚至买卖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然而,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性,无法及时实时的前期遏制与后期打击信息主体维权积极性,进而导致侵权行为的频发,进而影响到个人的切身利益。(二)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本文研究的所选题目是,在对网络侵权责任归咎中,采用多种归责原则和手段,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难以全面、完整保护的不足以及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站在前人相关研究理论基础之上,提出部分自己的思考与观点,此外,针对权益责任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提供部分解决策略,进而助推我国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发展更加完备。现阶段,我国学界对于网络侵权的中权益保护与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属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立足部分有争议的理论展开归纳梳理,并提出部分自己的思考,其次是网络侵权行为中,除了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之外,还要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网络环境的维护方的责任,然而,面对现阶段的很多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当下的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因此,通过对相关侵权行为的研究,进而为相关网络侵权制度的完善提供部分自己的思考。2.实践意义在当前互联网+趋势的大环境下,网络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得网络环境的安全性频频受到挑战。因此,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的探究,可以助推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而有利于在相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审理中提供一定的参考,进而增加司法公信力,最终得以有效维①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i/hlwxzbg/hlwtjbg/202102/t20210203 71361.htm,2021-02-03.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二、网络侵权责任相关概述(一)网络侵权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在大陆法系中,人们一般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①,国外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只要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要有相应的赔偿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一词最早出现在我国清末时期的《大清民律草案》之中。我国现阶段对于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减轻了信息主体的举证难度,提高了维权的主动性,另一方面顺应了网络发展的趋势,为网路服务者的免责事由提供了支撑。毕竟,一般侵权的归责需要兼顾过错责任,特殊侵权的归责则需要根据具体环境的具体情形追寻过错责任的推定。“广义上的网络是指包括以电脑、电视、固定或移动通讯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包括与互联网有关的一切侵权行为,例如电信诈骗、电视广告虚假宣传等都可以归为网络侵权行为。(二)网络侵权的特征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个人信息成为基本权利的客体,主要源于互联网背景下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挑战。随着参与到网络社会中的主体不断增加,既有负责后台维护的网络终端提供者,也有丰富网络社会的第三方平台,也有接受网络服务的普通用户,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人们因为这根线而紧密连接,组成庞大的互联网体系,进而在各主体使用网络中不断的助推网络社会运行,但同时网络社会的每个主体都可能成为侵权主体也可能成为被侵权对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中的可识别性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信息时代,若个人特征数据化之后以一种电子资料的形式呈现,并以数据的形成保存,此时识别主体通过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所得的信息是应归于谁?侵权主体的专业化抓住这部分数据信息进行操作,难以界定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在庞大的网络社会体系中,很难找出背后隐藏的侵权行为人,进而使得侵权主体的寻找面临更多的复杂性。2.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进行身份认证的主要目的在于确认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以及防止他人对网络用户的账号①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1.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趣的规定:第二条[EB/OL].https://baike.so.com/doc/7032862-7255767.html,2012-1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EB/OL].h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4176940,2021-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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