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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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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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内容提要互联网+背景下,是对产品人性化与智能化的推进,是对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与便捷化的助力,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科技化与创新化的变革。三大场景凝聚为一个追问:信息化时代,何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得以适应新需求。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模式成为了大众获得发展的重要依托,但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的重要平台,从相关法规层面而言,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制是针对传统金融而言的,对于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刑事立法滞后、刑事规制缺乏有效前置机制等问题。一个动态的、可持续的、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体现理性的投资人、健全的监管体制、完善的相关立法以及预防预警平台的建构,毕竟好的管理是秩序维持的基础。在当前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既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完善客观构罪标准,进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提供了部分理论基础,又为阻止犯罪意向以及再次犯罪的趋势,进而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了绵薄之力。本文依此为基点,对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之困境及其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应对的思考。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类犯罪:认定困境引言随着互联网事业的日新月异,网络的覆盖率与普及率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将传统金融加持互联网技术使其金融服务更具便民化、快捷化以及透明化,进而使公众在生产经营的参与与供给之间获得了满意感。同时,“互联网金融吸纳的客户、资金、资源等有部分来源于国有金融体系,相当于金融市场的‘鲶鱼',同时给传统的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毕竟,事物的发展总是以一个矛盾的辩证性前进的,人与人之间距离拉近的背后是潜在安全隐患的频发。例如,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高发。据统计,“1997年我国可以上网的计算机仅为29.9万台,上网人数仅62万人次:2000年可以连接网络的计算机约为350万台,上网人数约890万;2010年我国上网用户约为4.57亿,手机网民约3.03亿:2020年末我国网民人数已高达9.89亿”。网络基本覆盖的背后是网络技术延伸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互联网金融中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正逐渐取代现金支付。支付便捷的背后是资金保障的安全。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尚未完善,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无监督、无门槛的特征,像极易触碰的“e租宝”、“泛亚”、“钱宝网”等非法集资要案层出不穷,给公众的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带来极大的冲击。因此,为了促进经济有效运行以及保障大众资金安全,必须对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的非法集资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预防与保护体系,使公众在理性投资中获得一定的幸福感与安全感。本文研究的所选题目是,在对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问题的研究,采用多种归责原则和手段,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与界定的模糊性,站在前人相关研究理论基础之上,提出部分自己的思考与观点。此外,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提供部分解决策略,辨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适用范围,可以有效厘清非法集资类犯罪与民间融资的关系,进而为相关法制法规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体系的完善提供部分自己的思考。在当前互联网+趋势的大环境下,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行为人能力的专业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安全性频频受到挑战。因此,通过对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问题的研究,可以助推有权解释的完善,进而有利于为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进而增加司法公信力,最终得以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模式,获得了大众的高度认可,各种小额货款促进了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如果互联网中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高发,将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与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界定与把握,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一、互联网金融视角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相关概述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频发,是非法集资犯罪利用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一种新的集资模式,此时的犯罪模式既具有网络犯罪,又具有经济犯罪又具有非法集资犯罪。因此,其所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扰乱社会的稳定。因此,通过引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方位的了解此类案件的特点对于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述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的英文翻译为“Internet finance”,但是以该词语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发现在国外相关文献中难以检索到相关具体内容的解释,可知,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是由我国学者进行的创造。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首次被谢平(2012)教授提出:“由于互联网所产生的影响,由原有的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中介演变为无中介过程中所产生的金融交易以及行为”,之后该解释获得学界的高度认可并得以广泛使用,但是对于其概念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获得统一的解读。之后谢平又对其概念进行了具体补充,谢平(2014)指出:“互联网金融包含了受互联网技术、精神的影响,从银行、证券交易所等传统金融市场和中介,到无市场或中介之间的所有组织形式和交易”。还有学者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中的关键要素是大数据,根本技术是以互联网作为整体资源的云规模数据运算”。此外,还有学者从融资手段进行界定,指出只要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融资,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国务院十部委在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概言之,互联网金融其本质仍属于金融范畴,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效融合,是对我国传统金融的补充与完善,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与通信设备这一手段实现的支付、融资、投资以及信息服务进而获得其职能的提升与创新。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1)交易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这一活动链的产生是由投资方与需求方依托于互联网这一平台在信息的筛选、考察、商议中进行高效适配,最终达成交易。而传统金融机构由于线下实体门店、营业员以及实际操作等一系列流程组成,需要大量的成本与时间投入,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既节约了实体店的运用成本,又节约了时间,同时借助互联网覆盖区域广泛这一特征,可以大幅度增强信息的匹配性,为进行融资需求与投资需要的投资方与需求方节省了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2)覆盖面积广。首先是依托于信息以及网络技术进行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投资方与需求方可以在跨时空中找到最适宜的需求。其次是由于互联网门槛较低,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小额贷款促进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填充了银行不愿或者忽略的服务暗区,合理进行了资源安置。最后是相较实体银行的储蓄利息,互联网金融计息较高的特点可以满足大众投资理财高回报的需求。(3)交易速度快。在实体银行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时候,需要排队取号、候庭室等候直至人工窗口进行办理相关业务服务,整个流程会花费大量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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