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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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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目录引言…2一、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2(一)合同僵局的内涵.·2(二)打破合同僵局的必要性..…3(三)打破合同僵局的方式一一司法解除…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论证.·4(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和目的.......·4(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4(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5三、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沿革…6(一)原《合同法》关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6(二)《九民纪要》第48条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回应.........·7(三)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7四、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8(一)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问题..·8(二)未明确违约方主观状态....9(三)损害赔偿范围问题...9结语:...10毕业论文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引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时必须要做出一定的措施,即法律可以赋予守约方相应的权利进行解除合同,以保证交易行为的效率。但是在实践中解除权的行使存在问题,如一方当事人提出难以继续执行合同内容,合同的守约方应当要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在实践中部分的合同守约方却陷入不作为的境地,并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停滞状态。若是在实践中仍然一味坚守合同守约方具有单一解除权,则合同将陷入到履行不能中,即合同僵局,导致市场交易秩序被扰乱。基于此,为提高合同效率,应当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赋予违约方相应的权利,即违约方也能够对合同解除提出权利,通过该种方式能够有效的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也能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从“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开辟了先例至今,在司法机关实践中产生了更多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判例,足以证明实践迫切需要破除合同僵局的法律理论支撑。当前我国法律己经初步做出尝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内容,均是对实践中的合同僵局问题做出了规定,赋予了违约方相应的权利,保证了合同解除权的有效实施,也能够提高合同交易的效率。我们应当要认识到,尽管《民法典》中以条文的行使确立了违约方的解除权,即第580条,但是其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诸多不明了之处,需要进一步解释完善。一、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基础(一)合同僵局的内涵合同僵局这一概念的出现使用的时间较为短暂,直到最近几年才开始慢慢被提及。在相关网站上检索,可以发现裁判理由中最早出现合同僵局这一概念的在2015年,即使将检索范围放宽至裁判文书全文,在当事人主张中提及合同僵局的最早时间也不过是2012年。在这一概念的使用过程中,大多只是在说理部分简单提及,并没有人明确合同僵局的内涵。所谓合同僵局,可以拆分为“合同”与“僵局”两部分,“合同”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僵局”在《辞海》中的释义为僵持不让、停滞无法开展的局势,因此合同僵局可以理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僵持不下的局势。其本质特征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守约方据此享有救济权利但不行使,而违约方无法摆脱合同处于履行不确定的状态。目毕业论文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前,王利明教授在进行研究时,认为合同僵局应当要从双方角度进行定义,即“在长期性合同中,一方基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合同的履行,需要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摆脱困境,而另一方拒绝对方当事人的请求。”1(二)打破合同僵局的必要性合同僵局是合同交易过程中陷入停滞的状态,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拒绝解除合同得情形。其本质并非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应当区别于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问题。合同僵局状态中的合同此时并非完全不能履行,而是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会显著提高履行合同的费用造成显著不公平的现象,该方当事人欲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打破此种状态下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打破合同僵局以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有利于遵守公平正义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合同僵局会对双方的经济、权利以及发展等都产生一定影响,而想要降低甚至消除这种僵局的不良影响,如果仅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僵局可能难以打破,会对合同双方、经济市场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等都产生不良影响。故而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使双方尽快抽身,将精力和资源等投入到其他有价值的项目中,使双方都能有更好的发展,并且促进市场、社会的发展。(三)打破合同僵局的方式—司法解除打破合同僵局是审判实践中的现实需求,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立足于司法实践,制定了相应的条文,即第580条第2款,在该条文中为司法实践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以《九民纪要》第48条的规定为法院提供说理依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处于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要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且做出相应的裁定,故违约方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当中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在程序之外向相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通知,在相对方没有认可或者承诺的情况下,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也当然说明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权利性质不同于法定解除权,不会发生通知解除的效果。就该条款的字面意思来看,是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是裁判机关有权判令违约方解除合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系形成诉权,即违约方需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权利,虽然从文义上来看,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但是合同解除权利应归属于违约方,而非裁判者。部分专家学者则指出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毕业论文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院或者仲裁机构享有“司法终止权”,即违约方仅能申请司法终止合同,至于合同是否应当得以终止,需要由裁判者个案判断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笔者的观点认为,从立法目来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应该理解为形成诉权。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特定的权利,能够根据民事主体的内心真意,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法律关系行为,该种法律权利为形成权。形成权能够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故必须要采用一定的程序防止形成权的滥用,法院在收到了当事人的形成权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判定该形成权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当前学术界在研究违约方的解除权的性质时,意见未达成一致,但是笔者认为违约方的解除权是隶属于合同法中解除权的一个种类,因此其性质应当是属于形成权,而违约方的解除权需要履行起诉程序仅仅是形成权行使的程序规定,并不影响到形成权的本质。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我国立法赋予违约方相应的解除权,能够促使合同守约方积极的履行权利,也能够以法院起诉审查的方式防止违约方解除权的滥用行使。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论证(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和目的合同正常履行是交易活动有序的重要保证,而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达到从履行不能的合同中脱离出来的目的,这一规定不仅能够让守约方保障自身利益,也能够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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