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视域下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之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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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论社区矫正视域下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之融合滴要:“枫桥经验”自产生后不断发展完普,其蕴含的“和谐”思维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契合之处。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对社区矫正视域下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的融合之路进行研究,通过对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总结,提出了社区矫正视野下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的关系、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融合的基本模式,以及在融合过程中面临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机制体系不健全、缺少程序保障和有效的监管方法等问趣,并根据上述问趣提出了因人制宜实行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融合之道、健全社区矫正视野下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相融的经营机制、落实枫桥经验,健全社区矫正基层司法治理的有效监管手段等具体路径,期望借助此文为社区矫正视域下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的融合提供指导意见,提升基层司法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祥和、平安、舒适的生活环境。关键词:社区矫正:枫桥经验:基层司法一、引言中国的经济己进入崭新时期,但当前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主要问题己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经济社会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需求。从经济社会的整体需求来看,当前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问题仍亟待解决,中国基层社会的管理能力也仍有很大提高空间。习近平同志曾反复提及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基层社会的具体落实,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理论和基础。“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管理的典型,是党领导人民创造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方法,是新时代政法综治战线的“金字招牌”。回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批示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政法委把总结、提升和弘扬新时期“枫桥经验”作为指定的要点任务,并强调继续开展新时期“枫桥经验”,加速推动基础社区管理现代化,着力打造更加高质量的和谐中国。由此可见,在全国范围内己确认“枫桥经验”是创新社区矫正、巩固社区治理、预防社会危险的一剂良药,决定在全国各地推行枫桥经验,提升街区管理先进程度,适应群众美好生活需求。在当前社会机制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基层司法机关成为我国法治的主要监督机构,怎样通过进一步深入落实习近平同志总书记对司法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髓,将枫桥经验保持好、弘扬好,将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好、执行好,进一步将“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融合好,发挥基层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功能,从而使得社区矫正功能进一步得到有效发挥,成为当前亟待改善的重大问题。二、社区矫正视域下我国基层司法治理的探索与发展社区矫正是与狱中矫治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把具备法定条件的犯人放在社区中,由司法执行部门在各机关和社会群众组织的配合下,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纠正其犯罪心理、行为恶习,从而促使其成功重返社会的无监禁犯罪执行过程。其核心思想是“少捕”,问题不上交,依靠群众,用劝说斗争的方式制服搞破坏活动的四类人员。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深入,以及我国刑事法制思想的逐渐更新,社区矫正这一独特的刑罚措施也随之引起了更多人的重视,并于2000年,在学术界开展了对社会化服刑机制的深入研究工作,并提出了若干理论研究成果。在学术界的大力推进下,实务界也出现了相应的热潮,不少地区都积极将社区矫正事业付诸具体行动,如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载入刑事立法:2012年3月1日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如组织、适用对象、矫治执行、机制、终止矫治等,做出细则,有利于社区矫正业务的顺畅发展:2012年3月14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也对社区矫正作了规范:“两院两部”于2019年9月21日出台的《有关继续强化社区矫正业务相衔接配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给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合理、规范运行提出了指导建议。这些一系列规定也宣告着社区矫正机制在中国的运用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三、社区矫正视域下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的关系“动员和依靠民众,坚持问题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是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市枫桥镇首创的缓解基层矛盾纷争的办法,其核心是“走群众路线”。而枫桥经验自制定、推行至今已有了50多年的历史,而今仍在不断丰富与发展中。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己逐渐成了社区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将为基层司法治理工作提供重要指引。阿而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就是保障我国法制的统一公正执行,确保在整个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所以,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后的利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复杂等条件下,维护和平安定的社区周边环境,就成了基层司法所的一个主要职责。而作为与监狱矫正工作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中国刑法制度实施的重要部分,又是基层司法保持和发扬好枫桥经验的重要环节。四(一)社区桥正视域下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的价值相一致枫桥经验的价值理念是以人为本,强调以无数个有公平权益的个体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同时重视和保护每一位社区居民的根本权益。纵观整个枫桥经验,都不难找到其以人民群众利益为主体的精神,而这也正是反映了其“以人为本”的核心,“人本”价值理念,贯穿在整个枫桥经验的发展脉络与演变过程之中。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对象,在成为被监督者、被管理者后,其必须承担遵守社区矫正制度的义务,但是,其所获得的权利并没有由此而被削弱。为了保证自身权益的完整落实,就有必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我国的基层司法治理同样遵循以人为本的治理原则,基层司法治理工作既要保障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又需要做到保护被矫正人员的正当权利,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人本管理的建设。间社区矫正视域下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除了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安全性问题,在实施的阶段中还要以公共安全为主要考量因素,在进行社区矫正的同时还应充分维持并保障社会的总体平安。(二)社区矫正视域下的枫桥经验与基层司法治理的目标相一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个党组织和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的枫桥经验的重要性,把枫桥经验保持好、落实好,把党的人民群众道路保持好、落实好。由此可见,保持与发扬枫桥经验是习近平主席做出的重大决策战略部署,同社区矫正体系一起,共同致力于解决基层问题争议、保持社会和谐安定、推动和谐全国构建的共同任务。可基层司法治理与枫桥经验的目标相一致,都致力于全面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基层司法治理全面履行国家机关的治理与监护责任,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在社区上进行了监管整治,既合理表达了刑法执行的严肃性,严厉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又发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体服务的重要功能,有效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逐步纠正犯罪心理和犯罪恶习,重新融入社区,保障了社会安定。(三)枫桥经验为完善社区矫正视域下基层司法治理提供重要经验充分调动社会所有的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枫桥经验中最根本的方法,也是社区矫正监督检查的最主要实践途径和价值遵循。当前,中国正处在历史机遇期与问题突出时期共存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出现,社会治理工作更加艰难繁重。顶应中国经济社会主要冲突转变,为适应中国民众的生活需求,政府必须从“法律治理、综合整治、源头管理”中,继续推进枫桥经验的与时并进。在社区矫正方面,由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矫治对象进行了“调适”与“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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