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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摘要大数据背景下,是对个人信息维护和隐私保障的追求,是对网络净化环境以及相关部门严格规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要求,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注意到他人的权益并给予严格保护的期待。三大场景凝聚为一个追问:信息化时代,何种网络社会秩序得以保障以及救济个人权益。一个动态的、可持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完善的网络侵权制度需要维护这一虚拟空间的安全性。现阶段,网络平台以责任与义务之缺位为困扰因素,原因及影响的分析则进一步从理论之维,展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网络中枢对权益保护主体与侵权行为人之间搭建的安全保障。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明确自身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义务,做好预防预警,开启或者主动加入交往空间在合理限度内照顾他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以及终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网络用户而言,个体因为网络的便利性而主动选择深度参与,在网络社会的大量互通与交流中,个人信息被不断的收集与利用,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与隐蔽性,呈现出个人财产利益以及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动式的居于形式层面的审查、网络用户的忧患意识和安全意识缺乏以及侵权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最终引发侵权行为的频发、侵权结果的严重以及侵权责任的难追究。因此,有必要在借鉴传统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基础上开展新型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以期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本文将从网络环境、网络用户和相关法理依据入手,全面展开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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