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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解决途径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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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解决途径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配偶因其婚内的过错行为,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害赔偿。但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困境。本文将通过分析该制度修订后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梳理状况,总结和归纳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民法典》颁布后出现的新问题如兜底性条款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以及仍未解决的司法困境如赔偿义务主体单一和举证困难等。最后,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给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如增加明确的法定过错情形、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缓解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等。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司法困境:完善建议目录1引言.…11.1研究背景....1.2研究目的....1.3研究现状...21.3.1国内研究现状..21.3.2国外研究现状....21.4研究方法....31.4.1文献分析法...1.4.2实证研究法..31.4.3案例分析法...3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42.1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与性质..·2.1.1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42.1.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52.2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与构成要件....62.2.1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62.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考察3.1研究方法与样本选择.....73.2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样本分析..3.2.1诉讼理由....3.2.2诉讼结果与判决理由.··············P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1041赔偿义务主体单一...…·······…········104.2“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清晰.............1143无过错配偶方的举证证明难度大..,..············125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走出困境的途径.·.·...·.·145.1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145.2增加新的法定过错情形...··…·..145.3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6结论.....16参考文献..17致谢.181引言1.1研究背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允许因对方过错而遭受精神或经济损失的一方,在离婚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遇到了不少困境和挑战。首先,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是一个主要问题。《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过错”、“损害”等关键概念,以及这些概念的具体适用范围,仍然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导致在不同案件中,法官对同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出现差异,从而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其次,赔偿义务主体的单一性也是一个突出问题。目前,离婚损害赔偿主要集中于经济赔偿,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往往被忽视。同时,赔偿责任主要由过错方个人承担,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其他责任主体,如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度的有效实施。再者,无过错方的举证困难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求受害方提供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直接证据往往非常困难,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这种高度的举证责任不仅加重了无过错方的负担,也使得许多合理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满足。鉴于上述困境,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家庭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2研究目的《民法典》第1091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与《婚姻法》比照,一是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失”的兜底性规定:二是将“已婚人士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这两个变化适应时代发展,有其立法与实践价值。但本人通过查阅相关研究性论文和统计数据,发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仍未提高很多,且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支持比率偏低,波动趋于平缓。说明该制度依然存在着司法困境没有解决。在统计的数据中“举证困难”和“证据不足”为阻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的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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