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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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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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绪论当前国家良好发展形势下也暴露了一些法制薄弱之处,这就是越来越多的家暴事件被曝光,引发各方重视。对于家暴行为及现象,世界各国都在展开讨论与分析,长期以来,国内对该方面问题缺乏清晰认知,尤其是对家暴行为的定义,难以进行有效而且适合当前国情的定义,使得家暴受害者会更多选择退缩和妥协而非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解决,这一情况一方面客观上纵容了家暴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缺位,国内学界对此已经有所认识并在持续改进,并于2016年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这也是国内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部专门性法律,里面对家暴案件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明确法律规范与约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成果,为家暴受害者群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依据,也说明国内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构建迈出关键一步,彰显国家维护民众权益与打造和谐社会的决心。而该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制度与离婚制度、损害赔偿措施等都存在着明显区别,与以上这些事中救济相比,由于其具有预防防范与控制的作用,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提前阻却不法侵害发生,其事前优势凸显无疑,但其作为一个新法律事物,在完善性方面尚且存在提升共建,且各地实施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实施水平也相差较大,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举证责任不合理问题等。本文研究论题集中于对保护令制度适用问题的探讨并着重论述了其当前施行现状,目的在于揭示该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自身改进意见,希望能够让该制度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发挥更大效用。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第1页从内容来看,《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较为详细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受理条件进行了规范,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却没有涉及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阐释,从学界来看,国内目前也没有对该概念形成统一观点,夏吟兰教授更倾向于认为其是依照受害者申请,为了让其免于继续遭到侵害者暴力行为伤害而由执法机关签发的一种裁定书,则另一位学者巫昌祯教授持有观点则意味,这种民事保护令,是为在同居生活中遭受虐待、家暴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一项保护措施,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的民事禁止令,其目的是停止侵害行为发生。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也对此有所涉及,认为是家暴或虐待案件中,为保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各项安全权益,由法院颁发的一种紧急命令。从国内在家庭暴力的立法历程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就已经累积了诸多该领域的司法实践经验,其中《民事诉讼法》中条款与内容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应用,及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的专门且针对性文件,另外为建设和谐家庭而在试点法院进行的司法实践等。国内正是基于此才构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将其正式作为立法内容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范畴,以前家庭暴力受害者法律救济渠道只有一个大的原则性法律条文,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并没有在立法层面提供完善的制度条款对认定标准、救助与惩戒都基本处在空白状态,即便有部分相关措施与内容,但可行性与可操作性都不强,对家暴行为难以实现法律与制度等层面的规范与约束。2014年《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昭示着国家将采取更为完普措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其中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更是以大量篇幅列出了相关规定,并广泛向社会征集意见。次年出台《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进一步修订中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了一些细节性调整,并将该项制度直接命名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在该年底,《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在这个法律制定与出台过程中,一方面广泛参考了世界主流国家在反家暴法方面的一些有效举措与有用经验,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中国现实国情,为抑制家庭暴力提供了具有执行性的专门立法。(二)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在该法令范围内,有多个申请主体,其中一个是受害者本人,当其遭受家庭暴力时即可适用该法令,以维护自身安全。但是是否申请,则并无强制措施,由@夏吟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②巫昌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③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受害者自决,同时在申请保护令时,还需要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如验伤报告,以证明其当前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肋或处在家庭暴力环境中:另外还有代为申请的情况,其面向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受害者无法履行自行申请的责任,其行为能力缺失或被限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与安全,也难以承担证据收集责任,这就需要亲属或公安机关等代为申请,另一类则是受害人行动受到外部干涉或限制,如加害方胁迫等,此种情况下也需要由代申请主体出面。法令有效期按照目前规定是六个月内,但是各地也有特色规定,如青岛就增设了一个应对特殊情况的紧急保护令①。在失效日前,可以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申请撤销,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期限变更或延长等行为,以上都需要由法院进行申请裁定。《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令执行方是法院,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协助执行方,包括居住地村居委会等,同时在必要时也需要公安机关介入。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内容分两层,一种是作为义务,如为了让申请人得到人身安全命令被申请人从其住所搬出:一种是不作为义务,如被申请人不能再以各种手段接近申请人及近亲属等。对于后者,申请人无需申请强制执行,除非出现了违令行为,即被申请人有持续骚然举动,此时强制执行成为必要,即可由申请人申请:对于前者,在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申请就满足条件。在《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意见》®中对此已经进行了详细而周全的规定,对目前存在的被申请人违令现象及拒绝履行行为等,都已经纳入了可强制执行范畴,此外,对于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构与单位也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公安机关、村居委会等,尤其是针对公安机关,其是落实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机构之一,除了提供必要的执行协助外,还需要在违令行为出现时及时出警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此外还有情报报告义务,即需要将案件告知法院,提高部门协同效率。村居委会及妇女组织等身处案件或矛盾一线,能够对该法令落实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并提供法治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实现多方联动,构建具有协同性的全社会参与的反家暴联动机制。(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践现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例来看,到本文写作时间即2022年3月17日,目前涉及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文书,已经达到了4834份,绝大部分都是基层法©青岛于2016年3月1日起在长期保护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15天的紧急保护令。⑤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有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第3页院案件,该部分文书苏亮达到了4766份,由此也可以看出,自《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以来,各地已经较为广泛的开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适用处理。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国家与社会全方面的宣传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已经越来越明确和清晰,以法律来维护自身安全与权益。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已经遍及31个省份,但是省份间数量区别非常突出。在图1中列出了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其中案件最多的是江苏省,一共发出了609份,而排在末位的是西藏和黑龙江,二者都是3份,总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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