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the globalization of lawand network following it closely,which means the coming of era of big data,and alsoRepresents that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are facing new challenge.As the carrierof the globalization of network,it also extends the question about the right of privacyon the Internet:while the Internet has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 to our life,it alsocause the reveal of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stealing.Throughout our civil law systemhas taken the right of privacy on the Internet,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about thisquestion.Therefore,this paper focus on the civil law,explore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of privacy on the Internet firstly,then give some advice about how to resolute thequestion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on the Internet.The first part willvia the concept of privacy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online privacy.The second partwill research the status of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nd questions behind it.The lastpart will give a conclusion to the second part and give some advice to the questions.Key words:online privacy;civil law protection;infringement act;big data era目录目录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1引言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一)隐私权的概念(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2(三)网络隐私权的特征….31.影响范围大,种类多32.紧随时代发展且发展迅速33.具有一定的风险性.3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4(一)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现状…4(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51.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52。网络隐私侵权主体认定困难….63.网络隐私侵权适用规则不明确7三、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建议…。8(一)明确网络隐私权内容,确立网络隐私权在民法中的地位81.细化网络隐私权的定义82.确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原则8(二)完善相关规定,降低侵权主体的认定难度.91.完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92.完善救济手段,改善平民百姓维权难的现状9(三)明确侵权适用规则,细化免责事由10结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131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引言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也逐步提上了日程。我国《民法典》首次对隐私权的定义作出界定,并把个人信息也纳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①:《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简单地将网络隐私权归为一项独立人格权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当我们在享受网络信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时刻处于泄露的危险状态:在平时使用手机自带浏览器上网查阅资料时,查询结束时都会提示“浏览器阻止了数个网站剖析您的信息”,但这项功能并没有被多少人重视起来,也没有多少人能够意识到这件事背后的严重性,网络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遭遇了极大的挑战。隐私权作为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充分的重视,但网络隐私权在当今的环境下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在这种信息透明化的趋势下,隐私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平衡迫切的需要得到重视。从理论上来看,网络隐私权的细化不仅为我国实践领域提供理论基础,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对网络上的个人隐私提出保护更标志着我国法律进入了新征程,网络隐私权保护进入了新时代:从实践上来看,对网隐私权的界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相关案件,并给予公正合理的判决。一、网络隐私权的慨念和特征(一)隐私权的概念关于隐私权的定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教授和塞缪尔·D·沃伦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民法典·总则编》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文章,他们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系统理论,这在学术界掀起了巨大的波澜。他们提出隐私权是指一个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否愿意将他的思想理论感情使他人知晓的权利,而涉及到个人隐私,每个人的接受程度都不同,所希望他人对自己隐私知悉多少的感受也不尽相同。在这些观点提出之后,随着隐私权概念在百余年间不断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一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成文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进行保护。而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同学者的观点也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譬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而张新宝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定义,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综上所述,隐私权的定义可以总结成,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并支配其个人隐私及其相关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项人格权。(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对于网络隐私权,我国立法还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仅仅是在传统的隐私权概念上对其作出扩大解释®。李德成律师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而王丽萍和田尧学者则认为网络隐私权只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其客体不应包括公民的网络个人空间。在网络发展并不发达的数年前,两种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如今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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