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摘要:“听证制度”在中国早期并没有出现,是一种“舶来品”,是一种通过学习和效仿国外国家而确立的保护人权、保护公民权的机制。听证原则是在一项行政行动中,行政机关在做出可能会对其利益产生重大冲击的行政决策以前,应当充分地倾听另一方的观点。从听证制度的理念出发,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成长历程、面临的困境和改进措施进行了剖析。关键词:行政听证现状完善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erfection of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in Contemporary ChinaAbstract:The "hearing system"did not appear in the early days ofChina.It was a kind of "imported product"and a mechanism of protectinghuman rights and citizenship established by learning and emulatingforeign countries.The principle of hearing is that in an administrativeaction,an administrative organ should fully listen to the views of theother party before making a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hat may have amajor impact on its interests.Based on the idea of hearing system,thepaper analyzes the growth process,the dilemma and the hearing system inChina.Keywords:Administrative hearing Current situation Perfection目录1前言.2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12.1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与原则2.2我国行政听证制度.….22.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4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困境:.53.1听证制度缺乏统一规定..63.2听证适用范围窄3.3听证笔录缺乏执行力….73.4行政听证不够透明与公开.….84中美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84.1美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意涵…84.2中美行政听证制度的比较.95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05.1加强关于听证的法制建设105.2扩大听证适用范围。5.3完善听证笔录制度.115.4建立行政听证的监督救济制度126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谢…141前言随着时代的进步,民主化和法制化逐渐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以往的行政行为中,由于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不均衡,而市民则处于比较劣势的状态,其表现就是在自身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必须服从于行政机构所作的决策。听证制度的设立,为市民和行政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的平台,让市民可以参加到做出的行政决策中,并对自己有关自己的权益的决策表达自己的看法和看法。使管理决策更加合理。听证为行政界带来五彩缤纷的春光。2行政听证制度的概述而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部分,它给了人民一个可以自由地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给人民带来了一个充足的程序保证,这毫无疑问是一种可以用来规范行政权运作的好方法。2.1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与原则2.1.1行政听证制度的定义作为一项核心的行政诉讼,听证是一项普遍的行政诉讼活动。各国在对行政区划的理解上存在差异。比如,英国的管理顾问系统就是一个小型的调研和拜访系统,并没有采用任何一种公共的过程。在美国,它在吸收和学习英国的“自然正义”的基础上,将任何与其有关的信息都称为“行政诉讼”。而日本则受到英美和民法的双重冲击,他们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立法,把行政诉讼的听证会称为“听闻”,意思是指,在一段时期之内,当政府做出可能涉及到的有关事项或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时候,政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或者证明自己的观点。[]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各个国家中,对于行政权的认识与定义因其历史的历史与现实的差异而存在着差异。在国内,对于行政听证制度的解释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而行政听证制度则是一种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法律规制,它是在行政机关在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议之前,由行政机关将其所依据的原因告知与其有关的行政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其意见、接受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规范化。2.1.2行政听证制度的原则在各国,通过法学界和大裁判界的共同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一套保障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公开运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公众利益为基础的诉讼程序。信息披露是保证行政诉讼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也是避免滥用职权的重要保证。在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过程来进行,而在审理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即对于一个案件,只要是关系到一个人的秘密,都可以不进行审理。在中国,《行政处罚条例》中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范,有的国家还对此作了明确的规范。比如,日本的行政诉讼法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听证会通常应该不进行,但是,如果听证会的主持人觉得,如果听证会的内容是不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那么,也可以进行。”[2](2)功能分开原则。这一原理源自英国古代的“天然公正性”原理,即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参与诉讼的机关和诉讼的个人不得进行与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无关的、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性而进行的诉讼程序。(3)一种避免机制。行政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与被诉事项有利益相关的情况下,由被诉事项的当事人自行委任他人为其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价值是预防偏颇和维护公平,即不仅要保证实质上的公平,还要保证程序上的公平。所以,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应当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4)提前通知的规则。在进行听证,做出行政决策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将听证所涉及的重要内容和听证的时间、地点,这样才能确保相对人能够高效地履行自己的防御权,进而确保其具有适当的适当性与合法性。无法获得及时的告知,没有足够的准备,就没有收集证据的机会,也没有进行辩护,很难为自己的防御权。(⑤)文件独享的规则是,在正规的听证会上,一个机构所做的决策,只有文件才可以依据,而不可以依据其所不了解的或未被证明的文件来做决策。其宗旨是保证双方都能切实地发挥自己的发言权和辩解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的作用。2.2我国行政听证制度2.2.1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背景每一种制度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作为一个在行政程序法中有着非常重要地位,同时也被不少国家广泛应用的规制一一行政听证制度,也不意外的拥有它独具特色的背景。分析听证制度在我国的产生背景,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该制度在我国社会中的发展地位及方向。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最具代表的是美国和英国,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也是源于两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和“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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