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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原理与实务第十一章罪数导语对于“罪数”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犯罪人对所犯刑法的具体指控数量。另一种观点认为,“罪数”是判断犯罪人犯罪数量的阶段性结果。它是指犯罪人所犯下的指控数量,无论最终构成的罪行数量如何。这一观点所界定的“罪数”可称为“形式上的罪名数”。后一种观点则不同,它将“罪数”定义为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数量,并调整了己判决和最终确定的状态。实质性层面的犯罪数量不是犯罪数量。初看之下,这两种观点几乎没有区别,但如果你仔细理解它们,你会发现它们有根本的不同。前一种观点将“罪数”定义为行为犯下的犯罪,强调犯罪实质犯下的犯罪数量,而不是最终确定的犯罪数量。相对而言,第二种观点中“罪数”的定义是基于犯罪数理论所追求的目标结果,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混淆,强调整行为人最终犯下的犯罪数更为合理,也更符合整个理论体系。“罪数问题”的概念人的行为是复杂多样的,但刑法规范比较静态和抽象。因此,当刑法评价行为时,可能会产生以下问题:该行为是否违反了一项或多项罪行,是否符合一项或多项罪行的构成或构成,以及如何界定具体的罪行名称和刑罚。这一过程的特点是承认、判断和最终结论,是一个必须在刑法理论框架内解决的问题,应该是相应的“犯罪数量”一词的主题。因此,将“罪数”界定为刑法对犯罪事实的评价过程,对犯罪数量的最终界定较为全面。“罪数理论”的概念“罪数理论”是解决“罪数问题”的刑法理论,探讨一罪或数罪的理论。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罪数理论”不是一个简单解决己成立犯罪数的静态理论,而是一套理论体系,它从犯罪评估开始,根据罪数的标准确定犯罪数量,最后确定刑罚的适用。此外,“罪数理论”还包含了许多刑事政策因素,这些因素并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知识目标1.掌握行为人对法律及事实的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2.掌握一罪与数罪判断的标准以及非数罪的几种情况3.了解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能力目标1.掌握一罪的类型2.掌握数罪的类型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基本理论一、罪数判断标准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在量刑中怎样衡量才能防止判断缺失或衡量过剩,这是关系法律、社会和当事人权益的重大问题,而罪行数量的确定,究其实质,和罪行的实质程度有关,在不同的犯罪概念下计量罪行的方式也不一样。又因为罪行的实质至今没有明确界定,所以使得作为衡量罪行数量标准的罪数标准、,不同观点意见几近纷纭。总体来看,大致有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要件说及犯罪构成说几种观点。我国学者主张犯罪构成标准说,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不管与上述哪个类型的犯罪状态一致,都应当认为具有犯罪构成情节,而具有犯罪构成情节的数量,也应当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犯罪构成的数量为准行为说。认为罪恶的根源就是人的行为,有行为,始有罪恶。无行为,亦无罪恶。所以,必须以行为的数量作为确定犯罪单复的尺度,即一行为,为一罪恶数,行为为数罪。在行为学说中依据社会对犯罪行为数量的普遍认识,又可分成自然的行为说和法的行为说。自然的行为学说主要是依据自然意义上的一种行为来确定动作的数量依社会普遍认识一个行动者是一种动作,即使该行为同时出现了几个犯罪结果也看作是同一种行为。法的行为论则主张从法律的角度考虑犯罪行为,一种自然行为如果满足若干构成条件,长是数个犯罪行为或虽有若干个自然行为而仅满足一种构成条件的,即一种犯罪,所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数量,应当按构成条件的满足数量来确定。法的行为说。主张从法律的观点考虑行为,一种自然动作如果满足了若干构成条件,则为数个犯罪,而虽是多个自然动作却仅满足一种构成条件的,则为一种犯罪,所以,根据法律的犯罪行为个数,应依构成条件的满足次数而定。犯罪行为是判定罪恶数量的最基本条件和依据,判断罪恶数量必须以犯罪行为的数量为基础"。从罪数的判断准则上,认为犯罪的实质在罪犯的恶性行为上,不过是证明罪犯恶性的手段,而罪恶结果则只是证实罪犯恶性的条件而己,因此应当以罪恶意思的数量为判新罪恶单复的准则。法益说。因犯罪乃须受刑法处罚的有责不法行为,法律之所以加诸处罚于违法犯罪者的主要理由,正在于其行为影响了一定的合法权利数量,而犯罪行为只能是实现违法犯罪者决意的,一个工具行为的简单与否不能成为判断罪数的准则,而由于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对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应当以犯罪行为结果所影响的合法权利数量,来判断犯罪行为的单复行为侵犯一个合法权利的是一罪,损害了多个合法权利的是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以构成情况为罪数标准的尺度,是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言。确定以构成情况为标准尺度区分一罪和数罪,主要依据以下几点原则:第一,构成情况标准说在罪数方面坚持了构成情况的原则。第二,构成情况标准说贯彻了主客观的共同原理。第三,构成情况标准说反映了刑事数量判断中的排斥性原理。第四,构成情况标准说坚持了罪责刑相适的法定主义原理。第五,在中国刑法学上,用构成情况判断刑事案件数量是有科学的立法基础的。第六,构成情况说解决了其他区分一罪和数罪标准的不同观点的问题,而且易于被多数司法机关人员所认识和接受罪名标准说。一罪和数罪的区别,并不是单纯的看行为人实际犯罪的时间,更重要的是看被告人的犯罪所违反的刑事中所确定的犯罪事实。当行为人因为一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而触犯了单一刑罚或者同一罪名,便是单一罪。而如果当事人因为两次以上的二次以上个以上的独立罪名,便是数罪。双层系统标准说。在犯罪构成论这一解决规则犯罪数据的判别体系之上,还需要创造出一个专门解决犯罪构成论所没有而不宣解决的不规则犯罪数据问题的判别体系。从罪数判断来说,应当建立二大判别体系:犯罪构成论是第一个判别体系,也可称之为基本判别体系,特殊犯罪数据形态则是第二个判别体系,也可称之为例外判别体系。犯罪构成客体重合性标准说。犯罪行为组成不是罪数的客观评判准则。组成情况也可以表示犯罪活动具有可罚性质,而不是表示犯罪活动可罚性质的数量。因为组成情况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犯罪活动中有无犯罪活动形成客观条件,而其罪数论的目的正是在行为犯罪活动形成客观条件的前提下,确定应以一罪或是数罪并罚。罪数确定的准则,应该是与组成情况中客观的重合性成立客体的重叠性,必须符合以下二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必须侵犯一个法益保护,二是必须对所有法益保护中的同一种侵害。如果多构成情形都是在对一个法益保护的同一种侵害过程中同时进行的,则此多构成情形的客体存在着重叠性。如果多个构成情形,是在对不同的法益保护的侵害过程中各自完成的抑或是在对同一个法益保护的多个侵害过程中各自完成的,则此几个构成情形并不存在重叠性。对一个刑事竞合形态,如果行为完成的几个构成情形的客体具有重叠性则构成一罪。而如果犯罪行为完成的几个构成情形的客体不存在重叠性,则构成数罪。二、罪数判断标准的意义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别一罪和数罪。犯罪行为的类型,是体现了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行为形式。而犯罪分子的行为,到底是形成一罪、或是形成数罪,是审判实务中常常出现的现象,对于正确区分一罪和数罪都有着一定重要性。准确划分罪数,就可以准确量刑。所谓准确量刑的意思,除指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究竞是不是构成犯罪、是形成此罪抑或彼罪以外还包含了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究竟是形成一罪抑或数罪。这三者都是密切相关的。另外,假如不能正确区分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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