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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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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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引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购物、买票等。同时大数据也给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行政机关拥有了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这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但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更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比如,“湖北返乡人员名单泄露案”“益阳赫山区卫健局信息转发案”均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人们的疑问在于,行政部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限度为何?被收集信息是否有安全性保障?信息泄漏的监管机制和救济体系是否完善?本文旨在从以上问题切入,研究在大数据时代,如何通过行政法手段与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一、大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概述(一)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这一概念早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提出,最早的学者仅仅对大数据进行了预测,并没有深入进行研究,时至今日,大数据时代正式来临围绕着数据本身进行的各种行业应用也变得极为广泛,数据俨然成为新时代中生产力的重要构成,然而对于“大数据”一词的解释,学术界至今没有给出准确的说法。本文大数据概念以来自全球极具权威性的T研究所所做出的解释,“大数据”应当是指运用技术搜集、处理、整合、挖掘庞大的数据信息,并对众多的信息资源予以聚合,形成为行政机关决议、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决策以及经济发展的数据平台,从而创造出相应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②。(二)大数据的时代特征基于大数据而产生的智能运用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极为普遍,大数据得到了政界、商界、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认可,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运用的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学术界对于大数据的时代特征大致分为数据量庞大、类型多样化、价值密度低、处理速度快四大特征。(三)个人信息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联合识别个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关于个人信息的研究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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