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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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目录引言..一、问题的提出.....2(一)案件介绍....2(二)争议焦点分析...3二、“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3(一)相关学理争议分析........(二)法律性质观点阐释...·三、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5(一)明确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判断原则........5(二)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判断标准..........6(三)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责任承担…7参考文献....致谢...…................10“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研究摘要:警察是行使治安管理权的重要主体,在维护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分析,结合“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学理性质观点分析得出提出建议,包括在实践当中,昆明暴恐案、庆安枪击案、内蒙古警察开枪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使公众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诸多讨论。为了能够进一步分析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将通过具体案例的方式引入争议焦点,对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议和本文的观点进行阐释。从而提出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法律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警察治安管理活动,增强枪支使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关键词:警察:暴徒;使用枪支;法律规制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逐渐加快,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实践当中,出现了诸多暴力恶性案件。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加强了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并通过《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给予暴力袭警人刑事处罚。在和平年代,警察是维护治安的重要力量。由于其职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承担着打击犯罪、治安管理的重要职责。因此,需要为警察配备枪支,从而帮助警察更好的履行法定职能。2017年内蒙古警察开枪案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警察枪支管理的关注,在社会当中形成了极大的争议。关于警察开枪行为学界进行了诸多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刘汝健学者认为警察使用枪支是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在对抗暴力行为时,需要通过相应的器具,保障警察的安全。因此,警察使用枪支具有正当性”。张知保学者认为警察使用枪支属于警察的权利,但是此项权利仅能够在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行使。由于枪支使用不当,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因此,应当对警察使用枪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②。刘海萍学者认为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绝对必要为前提。只有在行为人抗拒抓捕、警察面临人身安全威时能够使用枪支。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此次研究选择内蒙古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挖掘案件当中的争议焦点,同时梳理学界有关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法律性质界定的相关理论,阐述本文对于此问题的看法。最后,提出完善警察使用枪支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从而更好的推动警察使用枪支理论研究,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建言献策。一、问题的提出(一)案件介绍根据大白新闻报道的信息显示,2017年1月5日晚上7点许,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发生一起警察开枪伤暴徒事件。此事件当中,28岁的李某与他人发生冲突,随后警察赶到案发现场,处置双方冲突。在现场处置当中,李某被警方使用枪支击中后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发布称,在出警时李某持刀桶伤民警。其他民警在鸣枪①刘汝健.警察枪支使用制度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21.”张知保。我国警察使用枪支法律规制研究[].兰州大学,2021.0I:10.27204/d.cnki.g1zhu.2021.001699.刘海萍.关于公安民警用枪因境的思考[刀.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33(02):147-153.示警后,李某并未停止行凶,继续使用匕首刺向民警。交巡警开枪将李某制服,并送往医院救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称此案件中,李某尿检呈阳性(吸毒)且醉酒。在媒体介入后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在意见书中显示李某尸体当中并未检测出与毒品相关的成分。李某腹壁、膀胱不存在毒品注册针眼。2017年11月8日,李某家人与当地部门签署《息诉罢访保证书》,其中认可司法机关对李某死亡的认定以及结论,放弃对有关部门的控诉。同时,载明当地信访部门给予保证人16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用,钱款用途为疑难案件款。(二)争议焦点分析在此案件当中,争议焦点为警方开枪击毙李某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合法性。从案件来看,李某由于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使警方介入到在冲突处置当中。公安局单方表示李某持刀行凶对警方产生了人身安全威胁。因此,民警开枪示意后,使用枪支击中李某,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同时,认定李某之所以持刀行凶,在于其吸毒且醉酒。而根据随后的尸检结果以及相应证据显示,李某不存在吸毒的情况。同时并未发现李某持刀行凶的具体证据。由此警方开枪击毙李某的行为正当性以及合法性,在社会当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议。警方开枪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我国通过设立枪支适用法律规范,对开枪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定。然而,在本案当中,李某所产生的危害性以及危险性不足以支撑警方作出开枪行为。由此,应当重新探寻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警察使用枪支的具体标准。二、“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一)相关学理争议分析警察开枪行为法律性质分析,是判断使用枪支合法性的前提。警察作为治安管理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强制权。同时警察作为公民,享有刑事法律规范当中的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权。由于警方自身职务特性,使其具有一定的职务防卫权。因此,法学界对于警察开枪行为主要形成以下几种学说观点:第一,将警察开枪伤暴徒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此种观点划分为两种学说,即时强制说和直接强制说。警察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直接强制说认为在相对人违法法定义务后,警察可以对其直接采取行政强制。即时强制说认为警察无需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警察能够直接实施行政强制。在我国立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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