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山寨周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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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山寨周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作者:XXX指导教师:X摘要:经过2008年,“山寨”现在演变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山寨周边产品以成本低、功能、易操作等特点而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山寨节目通过极具调侃幽默感语言获得受众的欢迎:山寨人物频繁曝光荧幕受到广泛关注;山寨文化走进央视新闻联播,得到官方认可。然而日益发展壮大的“山寨”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关键词:山寨知识产权民法宪法创新从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到山寨春晚,从山寨周边产品、山寨现象到山寨文化。有人认为,“山寨”是一种自娱自乐,是一种民间创新,是一种草根文化,但也有人认为“山寨”是一种颠覆、假冒、伪劣、剽窃、盗版、侵权。2008人们称之为“山寨年”,不仅是山寨周边产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横行,更是在2008年12月2日,央视新闻联播专门对“山寨”进行了报道,“从2003年开始出现山寨手机到各种山寨周边产品,山寨一词已经从经济行为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于是“山寨”正式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得到主流的认可。面对诸多争议,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山寨”将如何应对未来的发展呢?一、“山寨”的流行“山寨”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是筑有栅栏等防守工事的山庄,或者泛指村庄,也指旧时绿林好汉占据的山中营寨。“山寨”原本义上指与官府作对的叛匪或盗贼占山为王建立的地盘。现在流行的“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起源与广东手机的仿制行业,主要指民间T力量模仿成名品牌的产业现象,其产品涉及手机、数码产品、服装等不同领域。后来人们逐渐将其借鉴到一切活动领域,成为假冒的非真实的替代品。1.“山寨”的类型综观“山寨”,笔者大体对其分为几种类型:(1)“山寨周边产品”山寨周边产品主要指一些小工厂做一些成本小、见效快、回报多的产品。其主要模仿名牌产品的商标、功能、样式等,以其低廉的价格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如手机、数码相机、游戏机、电动玩具、MP3、服装等。最为常见的就是品样繁多的手机品牌,一般称之为“山寨机”,如“NOKLA”、‘SAMSANG“、“Anycoll”、“HiPhone”等,这些山寨机不但外观设计精美,而且兼具照相、摄像、蓝牙、MP3、MP4、手写、触摸、双卡等诸多功能,但价格极其低廉,通常在几百元。在其他领域山寨品牌诸如“HIKE”、“Keppa”、“adibas”、“adivon'”等也皆是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样式的产品,其款式新颖,价格低廉。(2)“山寨人物”山寨人物主要是指一部分人的长相与与诸多明星相似,他们模仿明星参加演出、代言广告等各种活动,成为山寨明星。山寨明星除长相外,一般还会通过模仿明星的语言、动作、歌曲等,具有和明星相似的才艺,如“山寨刘翔”刘畅、“山寨周华健”周财锋、“山寨周杰伦”周展翅、“山寨李宇春”李玉春等。山寨明星以其形似的外表和价格低廉的出场费,受到大众和商家的欢迎。(3)“山寨节目”山寨节目主要是指模仿或借鉴其它流行名牌节目的形式而创造的吸引观众的节目形态,如山寨春晚、山寨电视剧、山寨模仿秀等。有些山寨节目主要是指模仿的痕迹太多,缺乏创新:而有的山寨节目主要是指明显的带有幽默讽刺的意味,对社会现实进行的暗讽,带有恶搞的成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被誉为山寨节目的开拓者。每当一个新事物出现,都会伴随其恶搞作品的出现,如山寨电影《画皮》、《剑蝶》,山寨搜索引擎“baigoohoo”等。(4)“山寨文化”“山寨”上升为一种文化现象,主要指草根文化或底层文化。山寨文化应该是指“普通民众运用智慧模仿或者创新或者制作出紧跟时下流行的高科技或者高规格的生活产品的综合,是普通民众运用智慧在生活中自我竞争、自我创作以及产生成果的一种从精神到物质的文化再现。”…而现在社会流行一般意义上的“山寨文化”却是指代凭借恶搞、模仿、剽窃、假冒等手段,在低端消费群体和地方保护主义环境下存在的反主流的文化现象,成为了模仿、低端、盗版等代名词,被赋予了挑战文化霸权、消解各种强权的含义。2.“山寨”流行的原因应该说山寨的流行有其内在原因。从这些“山寨”的功能上来说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山寨分为娱乐性为目的和经济营利性为目的两种。娱乐性的山寨主要是指明显带有自娱自乐目的,以讽刺调侃的口吻进行的模仿或恶搞等,主就指山寨节目,他们一般不带有营利目的。而营利性的山寨主要指诸多的山寨周边产品,其模仿品牌产品的样式风格,赢得消费者的眼球而获利,如山寨手机、山寨数码相机、山寨服装等。(1)娱乐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因为当今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的影响,人们的生存压力增大,各种山寨节目作为人们缓解压力的一种方式:同时大众传媒的推动,造就了山寨流行的浪潮。比如许多人对社会压力下生存的宣泄或者在现有条件下其某种需求不能得到社会的满足,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需求表达。山寨节目中的恶搞,就是人们对现实中的丑恶、荒唐、无知、不义、乏味现象的不满,用其愤世嫉俗和玩世不恭的言行来表达对真善美的强烈渴望。山寨《百家讲坛》也是对自己现实能力的表达。当然也有人提出,现行的“山寨”也是希望彻底颠覆传统行业潜规则,建立一种新的文化价值秩序。(2)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其表现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差异性、独特性等特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一方面是小生产上知识产权观念单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模仿直接生产产品:另一方面消费者消费需求上对品牌的要求很高,但经济能力的限制,使其追求产品价格低廉、外观设计与品牌相差不大的产品,而品牌生产商知识产权维权观念意识不够,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尚未引起普遍重视,而且品牌产品缺乏创新力度,价位偏高。这为山寨造就了巨大的生存发展的空间。二、“山寨”的法律探析“今天你山寨了吗”,转瞬之间,山寨成了流行的问候语,颇受争议的山寨依傍着它的载体成名成了普通大众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山寨这个名词被传播到大街小巷,网络及各大报刊媒体间,随处可见,隐隐形成一种文化表达方式,被社会所接纳、引用。”。然而山寨的广泛流行却与社会现行法律不断冲突,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山寨何去何从呢?1.“山寨”与知识产权(1)著作权山寨对著作权法的侵犯主要是山寨节目。山寨节目采用复制、模仿、借鉴形成的新作品样式或对原作的反讽恶搞。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侵犯了原作《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而《剧来风之情系小青岛》很明显是来源于电影《喜剧之王》,其在作品内容与形式上都与原作有很大的相似的地方,可以认作是对原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而很多山寨歌手参加各地的大大小小的演唱会,很多则是对歌曲著作权的侵犯。还有诸多的山寨选秀节目很明显是对艺术创意的侵权,我们可以是具体情况而分析。当然对一些非营利性的山寨节目在现有著作权的规定下还很难界定其侵权的行为,需要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2)商标权《商标法》第七章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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