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尼白克·艾尔肯-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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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摘要:诱惑性侦查,是一种泛指侦察机关以对被害人实施有利可图的犯罪活动作为诱惑,暗示或者诱使其他人实施犯罪,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执行后将其逮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方式。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诱惑性侦查工作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意见。关键词:诱惑:侦察:法律规制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摘要:诱惑性侦查,是一种泛指侦察机关以对被害人实施有利可图的犯罪活动作为诱惑,暗示或者诱使其他人实施犯罪,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执行后将其逮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方式。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诱惑性侦查工作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意见。关键词:诱惑:侦察:法律规制引言诱惑性的侦查词汇作为刑事案件民间诉讼的一个特殊技巧手段和一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西方的欧美国家。后来被日本人引入进行研究。但中国的大门被列强打开之后,中国的司法体系之中也开始引入诱惑侦探的相关法律条文。诱惑性的侦查是一种并不常见的民间侦察技术和侦察手段,在毒品犯罪,卖淫等灰色链条之中最为常见。诱惑性侦查使用条件极其特殊,因此在大多数的侦查活动当中并不常见,这是因为诱惑性侦查产生的弊端十分显著,国内的司法体系并不倡导在侦查的过程当中使用诱惑性侦查的手段,因此国内针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地立法条款加以限制。故笔者就自己在基层侦察工作的经验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认识,与读者一起探讨。(≥)透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的定义诱惑型犯罪侦查,根据现代科学理论中的解说,是一种泛指经过侦查的机关针对隐蔽性强、没有明显的被害人、取证困难且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危害的犯罪,以某种具有利益可图的方式作为诱惑,暗示或者诱导其实施自己的犯罪,待这种犯罪行为得到实施时或者这种结果正式发生后,逮捕或者惩罚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别侦查方式。由于这些诱惑型刑事侦查具有因诱人入罪、容易被滥用而严重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弊端,不少地区和国家均对它们的适用范围、应当适用的程序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大多仅仅适用于毒品违禁罪、网络赌博违禁罪、制贩假币等特定类型的犯罪。可以这么说,诱惑性的侦查主要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特定的案件所需要采取的一种迫切而又不得已地侦查方式,它是一种国家对于犯罪活动中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与以欺诈为手段的行动所进行侦察,这样就可以对侵犯人权的两者之问题进行权衡,从而确立并得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价值与政策上的选择。(二)诱惑侦查的分类将诱惑性侦查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类:即犯疑导向式引诱、机会给予式。1,犯疑引诱型犯疑导向诱惑类型的犯罪诱惑性侦查,是指受害人和诱惑者本身虽然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意图,但是诱惑者会促使受害人和诱惑者对自己所形成的违法或非正当犯罪的意图和行为予以实施。其主要的特点就是,被诱惑者尽管被侦察员认为自己就是一个有犯罪的嫌疑人,但实际上却毫无任何犯意,而恰恰是因为诱惑者对自己采取了一种主动积极的心理刺激性活动便他在强烈的心理诱惑下开始产生了犯意,进而制定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该诱惑,可能仅仅是一种经济效益,如高于市场价值的社会经济效益:也有些则可能仅仅是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因经不住朋友哀求而想办法帮助其他朋友。2,提供机会型"提供机会型"的诱惑犯罪侦查,是指当事人认为被诱惑者已经完全具备了犯罪的意图,诱惑者可以为其提供机会,使之实施了犯意。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被诱惑者自己本身就产生了违法的犯罪意图,甚至自己也就已经有了违法的犯罪行为,诱惑者仅仅只是给他们提供了一种可以有利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的特殊条件和机会,此时,作者简介:吴晓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对来说,是被动的、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现身或者是犯罪组织,伙暴露,所以我们不可能存在任何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在全球范围内的各个国家,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迫切需要,警方采取"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犯罪侦查方式是被允许的。但"犯意诱发型"的诱惑性刑事侦查方式和手段却是被我们禁止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意图,警察在犯罪中开出某种令任何人都无法承担的诱惑性刑事条件,而且人性总是存在着弱点,这样的警察其实就是在遏制自己的违法犯罪,因而我们必须要坚决地加强制止(三)诱惑侦查的适用情形一般而言,适用于诱惑性侦查的各类案件都必须应当具备以下的特点:首先,是侵犯性行为的"隐蔽性"。例如走私犯罪,此类的犯罪活动往往都是由于团伙成员作案,违法贸易等犯罪行为大都是在与违法犯罪行为者或个人问题下进行,且多都是采取了积极的隐藏措施,外人也很难掌握其活动,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安全隐蔽性,使得其侦查工作变得非常困难。其次,是无被害人之案件",即此类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无特定的被害人。再次,是”严重的危害后果",即对经济社会造成的潜在和严重的危害。最后,是"取证难”。发现这些违法犯罪线索及手段和抓获违法犯罪行为者变得非常困难,证据也很容易获取。综上,诱惑型的侦查,一般仅限于对走私、涉毒、制贩假币、组织出售卖淫等主要犯罪行为的侦察,其所适用的刑事范围也不能任何随意地扩展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与实践及存在的问题莠惑侦鲞的合法性立法现状在目前的我国由于深深地受制于实体公平正义的诉讼价值概念的冲击和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仅仅作了一个相当笼统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使用秘密的侦查手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纪要通知》,对于涉及毒品犯罪到诱惑性侦查的毒品犯意引诱与毒品犯罪的数量、特情所获取证据的2执法效力、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毒品犯罪案件。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明确规定,隐匿个人身份进行犯罪侦查时,不得利用促使他人自己产生违法犯罪活动意图的手段和方法来诱使他人进行违法犯罪。2012年新颁布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过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决定,可以由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身份进行隐蔽地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导他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不得利用可能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途径和方法。”(二)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诱惑型警察侦查虽然名称可谓侦查是自古以来有之,但其实是延伸和不断扩展适用的一种发展趋势,因此各侦察侦查机构为了有效应对这种隐形型侦查犯罪猖獗的发展趋势,因此也需要不断拓宽其广泛使用的侦查范围。在当前我国各项司法法制工作的发展实践中日益逐渐趋于立法常态化,其在推进立法上所要努力寻求的合理、正当性的司法道路却是一条进程缓慢。诱惑侦查的合法界限、适用程序等法治化的核心要素都是否应该得到充分的认可,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如何解释法治化。从我国司法案件审查实践中的观点来看,2012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前后,针对诱惑性侦查案件的司法审查中普遍有着判断标准不正确、推理和判断手段方法不完善等弊端。除了片面简单提出”犯意引诱"和"机会提供"两个司法理论基本概念外,司法管理工作者对犯意诱惑犯罪行为刑事侦查的司法审批权和控制又根本没有其他明确、可操作性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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